单县法院将“缓刑听证”制度引入刑事判决
作者: 蒋勇
中国法院网讯 为最大限度发挥“非监禁”刑的积极作用,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施缓刑听证制度,使缓刑适用的过程进一步公开,程序进一步规范,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加强,用制度避免了缓刑判决的随意性,提高了非监禁刑适用效果,截止目前,该院已对四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实行了缓刑听证,受到社会好评。
该院将听证制度引入缓刑判决,保证缓刑裁量的公开性。为推行阳光审判,增强法院审判活动透明度,单县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拟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除被告人过失犯罪或其他适用缓刑条件充分的案件,均通过公开听证再行裁量,以此加大社会参与力度,更大限度地征求各方意见,确保缓刑裁量更加科学准确。参加听证的范围包括公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者邻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工作单位及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相关人员。对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除涉及隐私的要个别听取被害人意见外,必须通知被害人参加听证会;对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还要邀请辖区内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
该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缓刑听证、缓刑预告书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缓刑听证会至少应由两名合议庭成员主持,听证时间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评议前,听证会地点可选在被告人所属辖区或者法院内。听证会上,要首先向参加人员明示缓刑适用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他们深入了解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生活经历、一贯表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情况,并将与会人员的意见,作为缓刑裁量的参考依据之一。
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特别加强庭审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真诚悔改。宣判时,审判法官详细告知其缓刑期间如果再犯罪或严重违规,将撤销缓刑并立即恢复执行原刑期,重新犯罪还要数罪并罚,并将上述内容制作成《缓刑预告书》,与判决书一同送达,为被告人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
为将缓刑听证与社区矫正有机结合起来,该院刑事审判法官积极邀请社区矫正组织参加听证会,缓刑判决后,再由被告人签署《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与有关法律文书一起送交社区矫正组织。同时,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了解缓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回访、考查和帮教,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责任编辑: 陈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