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业务 >

法院违反收费标准甚至不开票必须予以纠正

时间:2009-06-06 17:2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张退款单曝出法院收费乱象 来源:半月谈 2009年3月4日,张惠峰接到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电话,承认在处理他的案件时多收费,将予以退还。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这年3月30日,经营
  

一张退款单曝出法院收费乱象 
来源:半月谈  
 
  
    2009年3月4日,张惠峰接到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电话,承认在处理他的案件时多收费,将予以退还。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这年3月30日,经营蓟县喜洋洋批发站的张惠峰受到卫生局处罚,原因是他卖的饮料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张惠峰不服,把蓟县卫生局告上法院。当年4
月14日,蓟县法院受理此案。两个月后,张惠峰败诉,从此踏上漫漫上诉路,至今未果。张惠峰认为,先不论判决公正与否,法院乱收费是肯定的,如今又有退款单为证,于是致电半月谈编辑部,反映相关情况。

    “过了这么多年,为什么法院现在才退钱给你?”记者问。

    “肯定是王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看到了我写给他的举报信,作了批示,蓟县法院才肯把钱退给我。”

    “那么法院怎么解释这笔退款?”

    “法院说以前收的是押金,所以现在退给我。如果是押金,2005年审完案子就应该退我,为什么现在才退?我不相信蓟县法院说的话。”

    之后张惠峰给半月谈编辑部发来了一封举报信,其中写道:“蓟县法院长期不开票,乱收费的事例举不胜举。”半月谈记者决定赴蓟县采访核实。

    收费乱象

    3月25日,天气晴朗。记者赶到位于蓟县马伸桥镇东孔庄村的张惠峰家里时已是午后。听说记者要来,邻村、邻乡几个有相似遭遇的村民已等在那里。

    张惠峰向记者提供了法院乱收费的证据——4张收费票据和1张退款票据。票据显示,2005年4月14日,蓟县法院收取张惠峰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810元,其他诉讼费1580元;2005年6月30日,又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

    两次收费案由相似,一为“不服卫生行政处罚”,一为“不服行政处罚”,然而数额却相差极大,显得十分随意。张惠峰说,“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的规定,这两次案件都只应收100元,现在退了我2890元,还有800元属于乱收费。”

    张惠峰所说收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施行,虽然已于2007年4月1日被新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代,但对张惠峰的收费发生在2005年,仍适用收费办法。记者查阅,张惠峰所诉案件收费标准应为:“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显然,法院存在乱收费问题。

    乱收费还远不止于此。根据几名村民反映,记者归纳法院各项收费如下。

    立案费:立案时收取,每件200元,名目为车辆加油费、复印费。不开票。

    调卷费:案件经过立案、受理,转到主审法官手里,收取调卷费100元。不开票。

    申诉费:不服法院判决,提起申诉,收取申诉费350元。300元开票,50元不开票。

    送达费:向当事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文件时收取,每次200元。不开票。

    执行费:执行判决时收取,数额不等。有时开票,有时不开票。

    这些收费,尤其是不开票的收费不一定每个当事人和每件案子都收取,视情况而定。这其中执行费浮动最大,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马伸桥镇上古庄村村民王燕向记者出具了一张收据,显示法院向她收取了2500元。收据上没有注明是何种收费,王燕说:“法院的人告诉我这是执行费。”此外还有未开具发票的开支费用4285元,评估费用800元,均在执行王燕财产所得款项中支取,无正式发票,仅由法官写一张便条。
 法院的说法

    几名村民言之凿凿,法院乱收费到了如此地步?记者当天下午即赶赴蓟县法院核实,监察室主任吴满玉和研究室主任付强接待了记者。

    “发票能给我们看一看吗?”付强问。记者出示部分收费单据。吴满玉和付强仔细翻看,然后说:“票在这儿,肯定退钱给了张惠峰。”

    “为什么退?说明以前收费多收了?”

    沉默……

    “咱们这山区县,法院经费紧张。”过了一阵,付强说。

    “那村民反映的其他收费有依据和标准吗?”记者提了几个问题:收取立案费、调卷费是否有依据?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申诉案件是否收费?执行费收费标准是多少?付强一一作了记录。

    记者要求尽快答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法院答应第二天给出解释。

    第二天下午,法院给出了他们的收费标准: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费100元、其他费400元;执行费为基数350元加上诉讼费的80%;申诉案件不收费。关于退款给张惠峰,法院解释是由于以前错按经济案件标准收费了(但收款单上写的案由是“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后来经他上访,法院纠正错误,故予以退款。关于收取王燕2500元执行费、4285元开支费,法院拿出了一份执行笔录,显示王燕对执行收费没有异议(王燕则表示,如果不签字,法院不会归还她剩余的钱)。关于没有票据的立案费、调卷费等,法院答复:“经向各部门调查核实,均未发现此问题存在。”

    “可是这个标准也大大超过收费办法规定的数额了。”记者问。

    “如果按照收费办法的标准来收费,那法院就没办法运转了。”付强说出了真心话,在2007年4月1日之前,县级财政只拨付给法院所需经费的30%多一点,缺口全由法院自筹。

    “那你们自筹的收费标准如何定出来的呢?”

    “就是相互参照,问问别的法院收多少。你那儿高,我就参照你那儿的标准收费。蓟县还算好的,我知道河北的一些县收费比我们高得多。”付强说,但这都是2007年4月1日前的事了,此后法院经费实行全额拨款,“就再没有多收费了”。

顶一下
(1)
50%
踩一下
(1)
50%
------分隔线----------------------------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部分来自互联网,权利属于原创作者享有,对权利人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敬意!
Copyright © 2000-2009 Todaynic.com,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维权律师网 版权所有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维权热线:0531-86796536 地址:济南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4层05室 技术支持:麦谷互联
法律咨询邮箱:lawkeynet@yahoo.com.cn 鲁ICP备:06000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