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韦杰,女,1981年8月2日,住市中区保安巷215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追加范雅蓉(住市中区英贤街19号吉华大厦707室,电话86888129)为原告韦忠杰诉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北京福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韦忠杰诉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北京福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办理的,第三人挂靠了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北京福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范雅蓉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