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北齐济字1996第(58)号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电话:联络人:
乙方: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承办律师: 王朝进律师
地址:济南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4层05室.电话:053186796536手机:13854163590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与某某公司某某纠纷一案 具体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出远差出国以及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甲方指定副经理刘栋梁为联络人,办公室主任李强为第二联络人,具体与律师联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二人的权限见授权书。
四、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五、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六、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七、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八、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九、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有领取委托成果的权利包括收回的现金和实物;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事务的义务。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的行使代理的权利。
2、完成委托事项后有依约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3、应甲方的要求对其所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需要调查的,乙方律师应积极的协助调查,查清相关事项。
4、对收回的现金及其物品有及时的交付给甲方的义务。
5、在办理代理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6、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7、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8、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9、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10、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十二、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进度和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乙方的代理费。
1、一审判决胜诉后甲方按判决书确定数额的 支付代理费。此款在判决送达后三天内支付。乙方败诉则不支付代理费。对方不服上诉的乙方则代理二审,二审胜诉后,甲方则在二审判决送达后的三天内按照判决确定数额的 %支付乙方代理费。
2、执行过程中若乙方为甲方收回的是现金,则按照收回现金数额的 %支付乙方代理费。如果收回的为非现金资产,该资产收回时不需经甲方同意,同意后该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收到该非现金资产后应按评估数额的 % 支付乙方的代理费。该资产变卖成现金后按其现金数额的 % 支付乙方代理费,但应扣除事先按评估数额支付的部分。甲方自用的按评估数额的 %支付。
3、乙方在代为领取现金或非现金实物后可以扣除自己应得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在收到后三天内支付给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4、甲方直接领取现金或实物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在收到后的三天内支付乙方代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5、乙方所收取的全额代理费用中的 % 的金额为甲方开据正式的律师代理费发票。 % 的金额可以用其他发票冲抵或由甲方自行冲抵,作为乙方已经用去的办案差旅费用的补充。
十三、违约责任: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1、甲方没有如实的陈述委托事项或者陈述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代理事务或代理事务难度增大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标准按委托事务标的数额的 %支付。
2、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又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事务或者本人自己出面办理此事务的均应视为乙方的代理行为。甲方同样应按本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代理费。因委托的人或甲方本人办理失误造成乙方无法按计划完成代理事项的,应按委托事务标的和以上标准赔偿乙方的代理损失。
3、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职责,致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有效的债权诉讼及执行时效丧失或者丢失重要的证据材料导致败诉,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甲方和乙方领取乙方办理的事务所得的现金或实物后,应及时的按规定的比例交付对方,否则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6、甲方提供 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保证在乙方履行义务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十四、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五、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七、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八、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九、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
乙方: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承办律师: 王朝进律师
地址:济南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4层05室.电话:053186796536手机:13854163590
签定地址:济南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4层05室.
签定日期:199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