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出卖人:黄骅港金泰山物资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AY-2007-159
买受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鸡工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黄骅港
一、收货人名称: 发到站 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 数量。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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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 |
发站 |
到站 |
专用线 |
品种规格 |
质量 |
交(提)货时间 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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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源工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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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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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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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合计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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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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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6000 |
6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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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标准:硫≤2。发挥份28。水份≤8。发热量≥5800大卡。
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价格,火车运输,以买收人指定厂方交货:每吨大卡0.088元,两票结算,市场发生变化时价格再行协调。
四、运输及其它费用由出卖人负责。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装车启铁路大票付货款的80%,其余货到后验收合格见两票全部付清,每列一结算。
六、验收方式、方式及计价标准:以买受人指定单位的轨道衡验斤,如无轨道衡则按铁路大票结算,质量以双方共同采样为准,因质量纠纷产生的费用及赔偿有卖人负责。
七、违约责任:因双方以外因素影响本合同兑现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买受人所在地仲裁部门仲裁。
九、其他约定事项:有合同备忘录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益,本合同修改、涂改无效。买受人要求煤质标准发生变化另增加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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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
买受人 |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该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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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黄骅港金泰山物资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中心社 帐号:0329723525012 纳税人登记号:13092273026079 |
买受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鸡工贸有限公司 电话: 法定代表人: |
开户银行:农行开发区支行 帐号:112101040042585 纳税人登记号:370221725583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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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