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陈锐]: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锐。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公布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民事诉讼欺诈典型案例,并就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防范和惩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介绍和说明。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在存
民一庭庭长吴小成
民二庭庭长高平
审判监督庭庭长次仁卓嘎
团河法庭庭长白晓柏
[09:12]
[新闻发言人陈锐]:刚才各位记者旁听了张光明、中铁二十二局与张宪才、杨义军、张建军等18人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公开宣判。简单介绍一下,张光明是承包中铁二十二局一个工程项目的包工头,在已经与中铁二十二局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为了索要更多的工程款,他唆使张宪才、杨义军、张建军等3人代表其他15名民工用假欠条到法院起诉施工单位索要劳动报酬。经公安机关调查,证明欠条完全是张光明一手伪造的,这些工人有些从未在中铁二十二局工地从事过劳动,有些虽从事过劳动但早已结清劳动报酬。张光明精心策划了十八起虚假诉讼。为此,法庭当庭对受到唆使的张宪才、杨义军、张建军等3人进行了训诫,并对严重妨碍正常民事诉讼活动的包工头张光明予以罚款1万元的严厉处罚。虽然经法院合法传唤,张光明今天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法院会继续采取措施落实上述处罚决定,甚至不排除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这18起非常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大大浪费了诉讼资源,也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和道德的谴责。 [09:15]
[新闻发言人陈锐]: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民事纠纷的日益复杂、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欺诈现象,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表现尤为突出,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我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通过制造假证据、假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法律关系,误导法院审判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秩序。 [09:15]
[新闻发言人陈锐]:现在,我公布四起存在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以及法院的查处情况: [09:16]
[新闻发言人陈锐]:案例一,北京某烤鸭店与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典型的篡改书面证据的案例。
简要案情是:2002年11月,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长期为北京某烤鸭店提供白条鸭,但烤鸭店拖欠其货款2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烤鸭店向法院提供了宋某某所雇员工党某某书写的收条,称货款已全部付清。由于党某某对该收条予以否认,且该收条内容前后矛盾,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该收条内容非同一种书写色料书写,两种书写色料所书内容相互背离。我院认为,烤鸭店有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对该烤鸭店罚款1万元。
[09:16]
[新闻发言人陈锐]:案例二:北京某建材公司与信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虚假书证的案例。
简要案情是:2006年8月,信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为北京某建材公司承建综合办公楼工程,双方尚有17万余元的工程款尚未结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供了协议书,但双方提供的协议书文本内容不一致,经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北京某建材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书第一页与第二页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的,第一页与第二页用纸不同。法院因此认定建材公司有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遂对该建材公司予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09:18]
[新闻发言人陈锐]:案例三:谢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典型的伪造印章的案例。
简要案情是:2008年3月,我院审理了谢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提供了一份以诉争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与谢某某提供的证明内容完全不一致。经查,发现杨某某提供的证明上的公司公章不真实,明显系伪造的公章,为此,我院对杨某某的行为当庭进行了训诫。
[09:19]
[新闻发言人陈锐]:案例四:案外人梁某申请再审的张氏父子赠与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简要案情是:2002年,张父将回迁房的产权由自己名下转至其子小张名下。小张于2004年将该房屋卖予梁某。梁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以小张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一直居住并使用该房屋至今。2008年,张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其子小张的房屋赠与协议,随后小张和张父达成调解协议,撤销赠与协议,将产权登记在张父名下。张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梁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张氏父子以假调解的方式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院经审查,对该案提起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案件,维护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09:20]
[新闻发言人陈锐]:上述四起案件均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欺诈案件。现在,请我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吴在存副院长介绍民事诉讼中诉讼欺诈行为的类型、特点、产生原因和危害,并就目前人民法院如何防范和惩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提出基本对策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09:21]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党组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衷心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09:22]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日益提高。我院切实落实“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将民事审判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渠道,着力提升案件质量,加大调解力度,全面履行法院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司法职能,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09:22]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少数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或相互串通,故意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诉讼中提供伪证、虚假调解或自认,妄图欺骗法院、误导审判活动,来牟取不正当利益。 [09:23]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刚才宣判的这批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的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存在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案件。 [09:23]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为了解当前诉讼欺诈行为的整体情况,我们随机选取了100件2008年审结的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结果显示,超过20%的案件存在着诉讼欺诈行为。在这100件案件中,有13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不真实,存在假冒他人名义出具书证、篡改书证内容、伪造对方当事人或他人签章等情况;5起案件中,案外人为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后,又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内容完全相悖的证明材料;6起案件中,存在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或当庭做虚假陈述的情况;1起案件中,在鉴定结论上署名盖章的鉴定人实际上在鉴定期间身处国外。 [09:24]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诉讼欺诈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旦得逞,将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对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杜绝诉讼欺诈,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在工作中十分注意要求审判人员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识别和处罚力度,并在今年组织专人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拟定防范和处理对策。 [09:25]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调研的基本情况、今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思路。
从调研情况看,当前诉讼欺诈行为的方式方法多样,并已渗透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以下四类: [09:26]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一是当事人单方实施诉讼欺诈。表现为当事人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故意提供虚假居住证明或主要经营地证明,误导法院对诉讼管辖权的认定;或者故意提供伪造、变造的证据材料,包括伪造印章或签名、伪造公文文书、涂改书证、提供虚假视听资料等。 [09:26]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二是当事人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表现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或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做出虚假自认,误导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侵害他人权益。 [09:26]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欺诈。表现为接受委托或委派的代理人、代表人等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其他共同诉讼人或所在单位等名义当事人的利益;或是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名义参加诉讼;或是案外人员或单位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证言。 [09:27]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四是在执行中实施诉讼欺诈。表现为执行申请人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或是被执行人串通其亲友,伪造债权,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判决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 [09:27]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我院经调研发现,当前的诉讼欺诈行为具有六个特点: [09:28]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一是侵害多重客体,不仅歪曲了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也侵害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
二是目的动机卑劣。此类行为的直接目的均在于影响法院对财产性权益归属的判定,行为动机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是手段方式多样。这一点从刚才介绍的一些代表性行为中已经有所反映。
四是恶意串通严重。既有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勾结,虚假调解的案件,更有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
五是违法性质突出。诉讼欺诈行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诉讼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部分行为甚至构成犯罪,违法程度非常严重。
六是受损利益广泛,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拖延了诉讼进程,有损司法权威,更直接侵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法权利。 [09:29]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从其后果看,当前诉讼欺诈行为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诉讼的正常秩序,一旦得逞,危害将非常严重: [09:30]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第一,诉讼欺诈行为直接侵害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实体权益。诉讼欺诈以民事诉讼活动为掩护,通过影响法院审判活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
第二、诉讼欺诈行为增加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累,加大其诉讼成本。诉讼欺诈的存在,致使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以排除此类行为的影响,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第三、诉讼欺诈行为加深双方矛盾,加剧对立情绪,危害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诉讼欺诈行为引发对方当事人的极度反感情绪,容易引发极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诉讼欺诈行为意图颠倒黑白,改变既有法律关系状况,因而扰乱了社会正常生活与经济秩序,危害了交易安全。 [09:31]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第四、诉讼欺诈行为阻碍了诚信社会的构建。诉讼欺诈行为是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不守诚信的典型表现,一旦得逞,将严重破坏对社会诚信秩序。
第五、诉讼欺诈行为损害司法权威。诉讼欺诈行为误导法院审判,导致再审等纠错程序的频繁启动,极大的影响当事人、社会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信心,破坏了司法权威的基础。
第六、诉讼欺诈行为降低了诉讼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欺诈行为迫使法官不得不在防范、发现、查证、惩戒此类行为上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一旦法院做出了错误的审判行为,为此启动的二审、再审程序,将导致审判程序的反复,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09:33]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我们深入分析诉讼欺诈行为泛滥的原因,认为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09:33]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一是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动,不择手段。受各种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等不良思潮滋生蔓延的影响,传统的道德观念、诚信意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日渐薄弱。在诉讼的巨大利益诱惑下,部分当事人,妄图采取诉讼欺诈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逃避债务,规避责任。而受我国法制建设水平限制,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水平不高,缺乏对诉讼欺诈行为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的认识,导致其行为时毫无顾忌。 [09:33]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二是民事诉讼自身特点导致行为人有机可乘。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基础,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中违法之处审查困难。而因诉讼担当、委托代理、诉讼代表等制度的存在,诉讼的名义当事人、实际行为人与实际承担诉讼后果的民事主体有相分离的情况,这种主体利益多元化的情况更使问题复杂化。 [09:34]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三是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缺失滞后。目前,诉讼欺诈行为在民事实体法上的侵权责任在我国尚处于讨论阶段,没有现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强,不足以引起行为人的畏惧。刑法中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妨害司法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规定的罪行特定,未能涵盖诉讼欺诈的所有行为。 [09:35]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四是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防范、处罚力度不足。部分法官由于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责任心不强,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警惕性不高,审查不细致,使诉讼欺诈行为有了可乘之机。也有承办法官存在着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只求判决处理结果的正确,忽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09:35]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四是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防范、处罚的力度不足。由于部分法官由于缺乏审判经验,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警惕性不高,审查不够细致,使诉讼欺诈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五是对诉讼欺诈行为处罚方式单一,社会效果欠缺。目前,对诉讼欺诈行为人的处罚缺乏社会化措施,司法行为与社会机构、社会公众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手段。法院的处罚并没有影响到行为人的社会身份地位和名誉,震慑力不足,行为人对此顾忌不多。 [09:37]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司法的权威与尊严根源于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而这又以法院的具体司法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预期,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基础。愈演愈烈的诉讼欺诈行为干扰了诉讼正常秩序,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构成严重威胁,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干扰了诉讼正常秩序。为应对诉讼欺诈行为日趋泛滥的新形势,法院工作必需采取相应对策积极防范,严格审查并予以严肃处理。 [09:37]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对此,我院认为应考虑当前社会环境,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之下,针对诉讼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我院将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就此拟定专门措施,制定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意见,从提高审判工作要求、推动立法完善、扩大社会效果三个方面开展今后的工作。
诉讼欺诈行为的防范和处置以法院审判工作为基础。我院将从法院自身工作做起,要求法官对此应统一认识,严格审查,依法处置,严肃制裁。具体而言,我们要求法官首先要在审判中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运用司法职权,规范与指引当事人诉讼行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次,要加强对诉讼欺诈行为的防范工作,强化法官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诉讼行为的审查力度,对有欺诈行为嫌疑的,要进行特别审查,必要时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最后,严肃惩戒违法行为,依法运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其他相关机构处理。 [09:39]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诉讼欺诈行为的方法与责任追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因此,我们将通过相关渠道,向立法机关、政法委、上级法院等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我们的建议。我们的建议将从三方面展开:一是通过建立对利害关系人的案情通报与追加制度,健全案外受害人的申诉制度等方法,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对诉讼欺诈行为受害人的赔偿制度,将诉讼欺诈行为作为提起侵权之诉的理由,允许受害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赋予受害人充分救济手段;三是通过增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或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等方式,严格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09:41]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而在社会对策方面,我们认为,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制裁并非仅仅是法院的职责,倡导并推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讼欺诈行为的防控处置工作,通力协作,建立制裁诉讼欺诈行为的网络,增强伪证责任的实效,是杜绝诉讼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另外,我们将广泛联系新闻媒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以多种形式宣传依法如实参加诉讼活动的重要性,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法院惩戒违法行为人的典型案例,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诉讼欺诈行为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的认识。 [09:42]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今天,我们召开的这个新闻发布会,是我院落实防控诉讼欺诈行为社会对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此感谢大家的配合与关注。对这项工作我们在今年调演的基础上,明年要出台相应的防范归置和惩戒诉讼欺诈行为的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到时我们也将会及时与媒体沟通,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以及社会公众对此给予长期的关注,并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09:43]
[新闻发言人陈锐]:下面是记者自由提问时间,时间为20分钟,有问题的记者请举手示意。 [09:43]
[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诉讼欺诈行为,主要是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进行甄别?
[09:44]
[民一庭庭长吴小成]: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不太一样,其他诉讼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前面有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证据基本已经搜集齐全了,民事证据绝大不能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我们在处理民事诉讼欺诈过程中,就是要细致。我们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搜集齐全以后要认真的审查,首先,我们要把一方或者双方提供的证据,向对方送达。对方当事人根据相对方的提供的证据提出新的证据,我们根据双方的证据进行评判,最后认定证据是否是真伪。另外,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例如有盖章或者签名,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质问,在这种情况下,仅凭肉眼判断不清,我们要请专门的鉴定机关对证据真伪进行鉴定,在进行这个工作过程中,鉴定机关对于我们法院委托他们进行鉴定,有的时候不太愿意作鉴定,我们就要安排具体的工作。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外,有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查取证,比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建委的,当事人自己去调查,这些机关有时候不愿意接待,这时候就需要法院依据职权去调查,我们把调查的证据需要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充分的让当事人发表意见。通过以上途径,我们就可以甄别出诉讼行为是否存在欺诈了。
途径1:通过向对方释明的方式,由对方提供反驳的证据
当一方作出不符事实的陈述或者提供其他伪证时,对方提供就其所掌握的证据将有助于反向否定伪证所要证明的事实,以便发现一方陈述或者证据的虚假性。
[09:47]
[法制日报社记者]:法院本身,在审判实践中采取哪些办法主动来防范诉讼欺诈行为?或者说具体有哪些设想? [09:49]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从当前情况下,诉讼欺诈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的危害刚才已经介绍了。诉讼欺诈案件,虚假诉讼案件,不诚信的参与诉讼的行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已经占了相当的比例,已经占了20%的比例,而且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诉讼欺诈行为,采取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对策应当是当务之急。基于此情况,我们今年也专门就这个问题开展了相应的调研,调研的情况也作了介绍。下一步我们的思路就是要在防范归置惩戒三各环节上加大力度。一方面,从我们自身做起,从司法对策方面要加大力度。刚才也作了一些介绍。我在介绍中谈到,要有效的防范、归置惩戒诉讼欺诈行为,光靠法院一家是做不到的,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需要形成归置惩戒的合力,才能有效的遏制诉讼欺诈行为的泛滥和蔓延。我们的基本思路下一步主要有以下考虑:希望通过我们的调研来推动立法完善,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归置。我认为,这是长远之计。从立法上加大惩戒的力度。第二,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包含几个含义:一是要充分的发挥专门机关打击惩戒的作用,对于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的与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来进行沟通和协作,移送司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违反相应的治安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09:51]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在这方面要进一步的加大力度。第三,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人的不诚信的行为,一方面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应当说作为一种不良的诚信记录,与他的身份、地位,今后的经营活动的资格的审查都是联系起来的。所以,我们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包括工商、税务、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不诚信记录的披露制度。这也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有效的规制手段。在这方面,我们还在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下一步我们要与有关机关加强联系,来落实此项工作。有些行为人应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成员,有的甚至是一些专门机关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我们要建议相关的机关组织单位,对这些行为人作出严肃的党纪政绩的处理,对于他们的不诚信的行为,妨碍司法诉讼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绩的责任,接受党纪政绩的处分。这也是有效规制不诚信行为的一项有效的措施。 [09:54]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从立法的层面上讲,刚才我在介绍情况中也谈到了,相应的立法完善过程当中制度的建立,几项重要制度的建立,我们也提出了初步的设想。下一步我们也会积极的推动这项工作。
[09:55]
[北京青年报记者]:目前对于诉讼欺诈行为,法院主要采取的处罚措施都有哪些?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关处罚?
[09:56]
[民二庭庭长高平]: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可以直接采取训诫、罚款和拘留的相关措施。具体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罚款拘留等。一是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80条伪造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9:56]
[劳动午报记者]:对于诉讼欺诈行为,贵院除健全诉讼内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之外,目前是否还有其他的举措?
[09:59]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这个问题实际上刚才已经回答了。司法对策和立法对策是两个大的层面,同时还有社会方面。具体的对策措施刚才我在回答前面问题的时候已经谈到了。
[10:00]
[北京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对于老百姓来讲,如果在日常生活当中受到了这种欺诈的行为,可能有伪造证据的情况,应该如何去预防?有没有具体的建议? [10:01]
[审监庭庭长次仁卓嘎]:第一应该增强防范意识。看书证有没有增加或者变更的情况,还可以通过保留多份的备份,包括公正。第二强化证据意识。老百姓在与他人进行民事交易活动的时候,尽量形成书面的材料,出借借款的时候最好让对方出具欠条,也可以通过转帐的形式保留证据。第三要强化保留意识。形成的过程性的材料,比如在开始协商的时候形成的草稿,都应该予以保管,以便发生诉讼的时候作为证据使用。 [10:01]
[中国日报记者]:在民事诉讼欺诈行为中,在具体案件当中是否涉及到了外国人? [10:02]
[一中院副院长吴在存]:从目前我们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还没有这种情况。
[10:03]
[新闻发言人陈锐]:新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散会。 [10:04]
